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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57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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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详情
更新日期:2018/7/1910:37:43
视频大小:1.50GB
视频语言:简体中文
视频授权:共享版
视频属忄生:名师课件
视频类型:基础班
视频版本:zip
视频类型:视频
课件介绍
知识点:用工形式
一、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在市场就业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平等的选择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从就业促进角度,保护好用人单位用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
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也体现在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的方式。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主要有:
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
二、法定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形式包括:
①劳动合同用工又称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形式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②劳务派遣用工。这种用工形式存在三方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③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形式中,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每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周都不能超过24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另一种用工形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目前,国家没有规范借调职工方面的规定。
特殊人员的使用(超龄、在校生)
主要是:①超龄人员。所谓超龄人员,是指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
一种情况是,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员。用人单位使用这类人员,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目前在司法实践方面已有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另一种情况是,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员。引申理解上述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使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而且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争议也要按形成了劳动关系处理。
②在校学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依照劳动法律调整:一是在校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只是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一般不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二是在校生按照实习相关规定,经由学校安排、通过签订实习协议到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不受劳动法律调整。
知识点:招聘与录用
一、招聘
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和劳动者应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忄生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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